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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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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報金融機構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曆年度應申報帳戶資訊及無資訊帳戶,經審查無前述帳戶者,應予註明。但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收入總額之申報期間由財政部公告之。
  2. 2.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前項所定申報期間者,財政部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申報期間,並公告之。
  3. 3.申報金融機構於前二項規定申報期間開始前因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他事由而消滅,其依本辦法規定應申報之帳戶資訊或註明,得提前於申報期間開始前完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針對你提供的法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51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申報期限: 申報金融機構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曆年度應申報帳戶資訊及無資訊帳戶,經審查無前述帳戶者,應予註明。但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收入總額之申報期間由財政部公告之。 根據這項法條,金融機構需要在每年的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帳戶資訊和無資訊帳戶情況。如果在審查後發現沒有前述的帳戶,金融機構需要在申報中加以註明。然而,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收入總額之申報期間,則需要遵循財政部的公告。 例如,如果某家銀行在2022年需要申報2021年的帳戶資訊,則申報期限是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 2. 延長申報期限: 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前項所定申報期間者,財政部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申報期間,並公告之。 根據這項法條,如果金融機構在申報期間內遇到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的情況導致延誤申報,財政部可以視情況延長申報期限,並進行公告。 例如,如果某家銀行在申報期間內遇到突發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或颱風,導致無法按時完成申報,財政部可能會延長申報期限並公告給相關金融機構。 3. 金融機構消滅前的申報: 申報金融機構於前二項規定申報期間開始前因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他事由而消滅,其依本辦法規定應申報之帳戶資訊或註明,得提前於申報期間開始前完成。 根據這項法條,如果金融機構在申報期間開始前因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他原因而消滅,該金融機構需要在申報期間開始前提前完成應申報的帳戶資訊或註明。 例如,如果某家銀行在申報期間開始前發生了合併並消滅,根據法條規定,該銀行需要在申報期間開始前提前完成應申報的帳戶資訊或註明。 這些解釋是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的法規來提供的,以最新版本的法條為主。以上提供的範例和解釋僅供參考,在實際操作中,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法規進行操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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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51 條規定:「申報金融機構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曆年度應申報帳戶資訊及無資訊帳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