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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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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金融機構對於本辦法規定之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得授權他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52條,金融機構在執行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時,可以委託他人代理。這表示金融機構可以委託第三方代表他們進行盡職審查和申報工作,以確保遵守法律規定。這樣可以使金融機構更有效地執行這些義務並節省時間和資源。舉例來說,一家銀行可以委託外部律師事務所或專業機構負責執行盡職審查和申報工作,以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並提供必要的申報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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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52 條規定:「申報金融機構對於本辦法規定之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得授權他人代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