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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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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依本辦法進行盡職審查與申報之相關紀錄及文據,應於依第五十一條申報後保存五年。但其他法律定有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53 條規定,金融機構在進行盡職審查與申報時應保存相關紀錄及文據,保存期間為五年。如果其他法律有規定更長的保存期間,則應依該法律的規定保存。 參考資料:《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年版。 範例:例如,根據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法第61條,金融機構應保存有關客戶稅務申報資料的期間為十年,因此在進行盡職審查與申報時,金融機構應遵守此法律規定,保存期間為十年而非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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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53 條規定:「金融機構依本辦法進行盡職審查與申報之相關紀錄及文據,應於依第五十一條申報後保存五年。但其他法律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