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依本辦法進行盡職審查與申報之相關紀錄及文據,應於依第五十一條申報後保存五年。但其他法律定有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53 條規定,金融機構在進行盡職審查與申報時應保存相關紀錄及文據,保存期間為五年。如果其他法律有規定更長的保存期間,則應依該法律的規定保存。 參考資料:《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年版。 範例:例如,根據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法第61條,金融機構應保存有關客戶稅務申報資料的期間為十年,因此在進行盡職審查與申報時,金融機構應遵守此法律規定,保存期間為十年而非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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