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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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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報金融機構之電腦系統具連結客戶帳戶資訊之識別碼,且該系統可加總餘額或價值者,應將客戶於該申報金融機構及其關係實體之所有金融帳戶合併計算該客戶持有之金融帳戶總餘額或價值。
  2. 2.計算聯名帳戶持有人金融帳戶總餘額或價值時,應將該聯名帳戶之全部餘額或價值歸屬各該帳戶持有人。
  3. 3.申報金融機構於認定既有個人帳戶總餘額或價值屬高資產帳戶時,應將經理客戶關係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由同一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控制或設立帳戶之餘額或價值合併計算。但不包括該個人以受託人身分持有、控制或設立之帳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以下是對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49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法條第1款,申報金融機構的電腦系統應具備連結客戶帳戶資訊的識別碼。並且,該系統應能夠將客戶在該金融機構及其相關實體持有的所有金融帳戶的餘額或價值加總起來計算。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109年12月2日修正公布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2. 根據該法條第2款,當計算聯名帳戶持有人的金融帳戶總餘額或價值時,應將該聯名帳戶的全部餘額或價值歸屬各個帳戶持有人。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109年12月2日修正公布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3. 根據該法條第3款,當金融機構認定一個既有個人帳戶的總餘額或價值屬於高資產帳戶時,應將由同一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控制或設立的帳戶的餘額或價值合併計算。但這不包括該個人以受託人身分持有、控制或設立的帳戶。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109年12月2日修正公布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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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49 條規定:「申報金融機構之電腦系統具連結客戶帳戶資訊之識別碼,且該系統可加總餘額或價值者,應將客戶於該申報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