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以下是對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49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法條第1款,申報金融機構的電腦系統應具備連結客戶帳戶資訊的識別碼。並且,該系統應能夠將客戶在該金融機構及其相關實體持有的所有金融帳戶的餘額或價值加總起來計算。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109年12月2日修正公布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2. 根據該法條第2款,當計算聯名帳戶持有人的金融帳戶總餘額或價值時,應將該聯名帳戶的全部餘額或價值歸屬各個帳戶持有人。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109年12月2日修正公布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3. 根據該法條第3款,當金融機構認定一個既有個人帳戶的總餘額或價值屬於高資產帳戶時,應將由同一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控制或設立的帳戶的餘額或價值合併計算。但這不包括該個人以受託人身分持有、控制或設立的帳戶。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109年12月2日修正公布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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