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之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該契約所載死亡給付之個人受益人,推定非屬應申報國居住者,該金融帳戶非應申報帳戶。但申報金融機構所蒐集受益人相關資訊具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任一指標,或依其他資訊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受益人屬應申報國居住者,應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48 條,如果保單的受益人與要保人不是同一人,且保單中所載的死亡給付款項屬於具現金價值的保險或年金保險,則推定該受益人不屬於應申報國居住者,相應的金融帳戶也不需要申報。然而,如果申報金融機構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定的任一指標,或憑其他資訊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受益人屬於應申報國居住者,則金融機構應按照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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