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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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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既有實體帳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帳戶總餘額或價值未逾二十五萬美元者,無須進行帳戶之審查、辨識或申報。
  2. 2.既有實體帳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其後任一曆年度之末日帳戶總餘額或價值逾二十五萬美元者,應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程序進行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41 條規定了既有實體帳戶的審查標準及程序。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一個既有實體帳戶在107年12月31日的帳戶總餘額或價值未超過25萬美元,則無需進行帳戶的審查、辨識或申報。而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一個既有實體帳戶在107年12月31日或其後的任一年度末的帳戶總餘額或價值超過25萬美元,則應按照第42條和第43條的規定程序進行審查。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資料,這些實體帳戶的審查程序包括確認帳戶持有人的身份和背景資料,盡職審查帳戶交易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並監控帳戶的交易活動是否涉及任何可疑或非法活動。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有可疑情況,金融機構應根據法律和規定的要求進行相應的申報和報告。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C3&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109180001&aplistdn=ou%3Dlaws%2Cou%3Dap_root%2Co%3Dfsc%2Cc%3Dtw&dtable=LawView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匯存撥作業程序」,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C3&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08120001&aplistdn=ou%3Dlaws%2Cou%3Dap_root%2Co%3Dfsc%2Cc%3Dtw&dtable=Law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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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41 條規定:「既有實體帳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帳戶總餘額或價值未逾二十五萬美元者,無須進行帳戶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