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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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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報金融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審查既有實體帳戶持有人為消極金融機構實體,及對該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具控制權之人居住之國家或地區: 一、取得帳戶持有人之自我證明文件,確認帳戶持有人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但依其持有或公開可得資訊足資認定該帳戶持有人非屬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不在此限。 二、依防制洗錢或認識客戶程序所蒐集及保存之資訊或其他資訊,確認對該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具控制權之人。 三、依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或對其具控制權之人提供載明該具控制權之人居住之國家或地區之自我證明文件。但既有實體帳戶總餘額或價值未逾一百萬美元者,得依防制洗錢或認識客戶程序所蒐集及保存之資訊確認。 四、於前款規定程序未能取得自我證明文件者,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確認該具控制權之人居住之國家或地區。
  2. 2.依前項規定確認既有實體帳戶持有人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且對該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具控制權之人屬應申報國居住者,該帳戶屬應申報帳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43 條,金融機構在執行共同申報程序時,需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查: 1. 金融機構應審查既有帳戶持有人是否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以及對該實體具有控制權的個人所屬的國家或地區。具體的審查規定包括: - 確認帳戶持有人是否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可以透過取得帳戶持有人的自我證明文件,或者通過其他公開可得的資訊來確認。 - 確認對該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具有控制權的個人,可以蒐集和保存遵循洗錢防制或客戶認識程序所需的資訊或其他相關資訊來確認。 - 對於對該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具有控制權的個人,應提供關於其居住國家或地區的自我證明文件。但是,如果既有帳戶持有人的總餘額或價值未超過一百萬美元,則可以依據遵循防洗錢或客戶認識程序所蒐集和保存的資訊來確認。 - 如果無法取得關於既有帳戶持有人的自我證明文件,則可以適用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來確認具有控制權的個人所屬的居住國家或地區。 2. 當確認既有帳戶持有人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且對該實體具有控制權的個人為應申報國家或地區的居民時,該帳戶將被視為應申報的帳戶。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106年9月7日金管簽字檔第10606518990號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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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43 條規定:「申報金融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審查既有實體帳戶持有人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及對該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具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