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43 條,金融機構在執行共同申報程序時,需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查: 1. 金融機構應審查既有帳戶持有人是否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以及對該實體具有控制權的個人所屬的國家或地區。具體的審查規定包括: - 確認帳戶持有人是否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可以透過取得帳戶持有人的自我證明文件,或者通過其他公開可得的資訊來確認。 - 確認對該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具有控制權的個人,可以蒐集和保存遵循洗錢防制或客戶認識程序所需的資訊或其他相關資訊來確認。 - 對於對該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具有控制權的個人,應提供關於其居住國家或地區的自我證明文件。但是,如果既有帳戶持有人的總餘額或價值未超過一百萬美元,則可以依據遵循防洗錢或客戶認識程序所蒐集和保存的資訊來確認。 - 如果無法取得關於既有帳戶持有人的自我證明文件,則可以適用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來確認具有控制權的個人所屬的居住國家或地區。 2. 當確認既有帳戶持有人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且對該實體具有控制權的個人為應申報國家或地區的居民時,該帳戶將被視為應申報的帳戶。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106年9月7日金管簽字檔第1060651899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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