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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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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報金融機構應審查其依法令規定或為管理客戶關係目的保存之資訊,如依防制洗錢或認識客戶程序蒐集之資訊,辨識既有實體帳戶持有人居住之國家或地區。
  2. 2.依前項規定辨識既有實體帳戶持有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該帳戶屬應申報帳戶。但申報金融機構依帳戶持有人提供之自我證明文件,或依其持有或公開可得資訊足資認定該帳戶持有人該應申報國居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42條,金融機構在申報客戶資訊時,應審查保存的資訊,特別是根據反洗錢或認識客戶過程所蒐集的資訊,以辨識持有帳戶的個人或實體之居住國家或地區。如果金融機構根據持有人提供的自我證明文件,或依其資訊足夠確認持有人不居住於應申報的國家或地區,則該帳戶就不視為應申報的帳戶。

  • 法令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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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42 條規定:「申報金融機構應審查其依法令規定或為管理客戶關係目的保存之資訊,如依防制洗錢或認識客戶程序蒐集之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