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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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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違反前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檢查或備詢、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或未依本辦法履行其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所提到的法條,金融機構在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時,若違反第53-2條的規定,包括規避、妨礙或拒絕稅捐稽徵機關的檢查或備詢、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資訊,或未履行盡職審查和申報義務,則應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一的規定進行處理。 例如,如果金融機構未配合稽徵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資訊,或故意規避檢查程序,稽徵機關可以按照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一的規定對金融機構進行相應的處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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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53-2 條規定:「金融機構違反前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檢查或備詢、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或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5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