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違反前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檢查或備詢、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或未依本辦法履行其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
根據以上所提到的法條,金融機構在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時,若違反第53-2條的規定,包括規避、妨礙或拒絕稅捐稽徵機關的檢查或備詢、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資訊,或未履行盡職審查和申報義務,則應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一的規定進行處理。 例如,如果金融機構未配合稽徵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資訊,或故意規避檢查程序,稽徵機關可以按照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一的規定對金融機構進行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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