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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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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自發提供之資訊,應轉交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18條,當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自發提供的資訊時,應將該資訊轉交給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以供其運用。這表示如果其他國家的主管機關主動提供了與稅務相關的資訊,我國主管機關有義務將這些資訊移交給相關的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以便其進一步處理和運用。具體的作業辦法和程序可以參考相關的租稅協定和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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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8 條規定:「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自發提供之資訊,應轉交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運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