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自發提供之資訊,應轉交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運用。
根據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18條,當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自發提供的資訊時,應將該資訊轉交給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以供其運用。這表示如果其他國家的主管機關主動提供了與稅務相關的資訊,我國主管機關有義務將這些資訊移交給相關的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以便其進一步處理和運用。具體的作業辦法和程序可以參考相關的租稅協定和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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