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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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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保存期限,就受理客戶交易事項設置檔案,留存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聲明影本、電子檔案或抄錄資料;其依合理事實或方式確認身分者,應完整留存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事實或方式之說明或證明文件,並留存交易事項往來文件及紀錄憑證副本或電子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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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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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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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9 條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保存期限,就受理客戶交易事項設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