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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 5 條

  1. 1.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有第三條規定之所得或利潤者,應檢附澳門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符合免稅規定之所得或利潤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2.前項規定之所得或利潤,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准時,應副知扣繳義務人免予辦理扣繳。
  3. 3.第一項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其在臺灣地區之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其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者,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併同申請免稅,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免徵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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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一項,澳門航空企業居住者如有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所得或利潤,可以提交澳門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以及相關免稅規定的所得或利潤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徵臺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範例:一家澳門的航空公司在臺灣有收入,應該依臺灣的所得稅法繳納稅款。根據協議,該航空公司可以提供澳門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以及符合免稅規定的收入相關文件,向臺灣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根據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二項,如果澳門航空企業的所得或利潤屬於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扣繳範圍,稅捐稽徵機關在核准免徵時,應副知扣繳義務人免予辦理扣繳。 範例:一家澳門的航空公司在臺灣的收入符合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的扣繳範圍。當該航空公司申請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扣繳義務人無需再進行扣繳程序。 3. 根據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三項,如果澳門航空企業居住者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應該在臺灣地區的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其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則可以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一併申請免稅。稅捐稽徵機關會核定免徵的營利事業所得額。 範例:一家澳門的航空公司在臺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應該在該場所辦理結算申報。當該航空公司在臺灣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同時申請免稅。稅捐稽徵機關會核定免徵的營利事業所得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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