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 6 條
- 1.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第三目所稱職業上工具支出,指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職業上工具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當年度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 2.前項所稱書籍、期刊及工具,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書籍、期刊: 與職業有關領域之中、外文書籍、期刊或資料庫。 二、工具: (一)職業上所必備且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器材或設備。 (二)為職業安全之目的,所需防護性質之器材或裝備。 (三)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表演或比賽專用之裝備或道具。
- 3.第一項規定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之方法,應採用平均法,耐用年數為三年,免列殘值,並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 4.所得人支付第一項規定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得檢附第七條規定之憑證列報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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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第6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這條法規的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第三目,"職業上工具支出"指的是在工作或職業上使用的書籍、期刊和工具所產生的支出。如果這些職業上工具的效用超過兩年且支出金額超過新台幣八萬元,則應按照一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個人每年可以減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其當年度從事該職業的薪資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三。 2. 在前一款中提到的書籍、期刊和工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書籍、期刊:與工作領域相關的國內外書籍、期刊或資料庫。 - 工具:(a)必須是工作上必需且專供工作或職務使用的器材或設備;(b)需用於職業安全目的的防護性質器材或裝備;(c)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的表演或比賽專用裝備或道具。 3. 第三項規定了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的方法,應使用平均法,耐用年數為三年,不需要列出殘值。使用期間不滿一年的情況下,按照實際使用的月份計算比例。不滿一個月的情況下,則按照月份計算。 4. 根據第四款的規定,支付書籍、期刊和工具支出的所得人,可以附帶第七條所規定的憑證來報告費用減除。 以上解釋的依據來自於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第6條本身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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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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