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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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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第二目所稱進修訓練費,指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當年度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2. 2.前項所稱符合規定之機構,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境內: (一)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關(構)。 (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四)各級學校。 (五)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六)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七)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之公司法人。 二、境外: (一)國外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構。 (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公告參考或認可名冊所列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大專校院、高等學校、專科學校及高中(職)學校;未列入名冊者,應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認可。 (三)境外其他重要研究或訓練機構。
  3. 3.所得人參加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所屬公(工)會指定或認可之機關(構)或團體所開設符合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得依第一項規定列報進修訓練費。
  4. 4.所得人支付第一項及前項之訓練費用(含報名費、差旅費)、與課程直接相關之教材費、實習材料費、場地費及訓練器材設備費等必要費用,得檢附第七條規定之憑證列報費用減除。
  5. 5.稅捐稽徵機關於審查所得人檢附之進修訓練費憑證時,如對該進修訓練機構是否符合第二項規定條件有疑義,得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該機關指派之專家學者認定;屬境外機構者,並得函請駐外館處協助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第5條的相關法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第1條規定,進修訓練費指的是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所開設的與職務、工作或法令要求相關的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課程所需的訓練費用。每人全年的減除金額以當年度薪資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三為限。 2. 根據第2條規定,符合規定之機構可以是以下幾種情況: a. 境內:政府的研究或訓練機構,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的職業訓練機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的教學醫院,各級學校,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的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依法立案的短期補習班,以及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的公司法人。 b. 境外:國外政府的研究或訓練機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公告參考或認可名冊所列的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的大專校院、高等學校、專科學校及高中(職)學校;如果沒有列入名冊的機構,需要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以及境外其他重要的研究或訓練機構。 3. 根據第3條規定,所得人參加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所屬公(工)會指定或認可的機構或團體所開設的符合法令要求所需的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的訓練費用,可以依照第1條的規定列報進修訓練費。 4. 根據第4條規定,所得人支付的進修訓練費用(包括報名費、差旅費)、與課程直接相關的教材費、實習材料費、場地費和訓練器材設備費等必要費用,可以檢附相應的憑證進行費用減除。 5. 根據第5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審查所得人提供的進修訓練費用憑證時,如果對於進修訓練機構是否符合規定有疑義,可以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該機關指派的專家學者進行認定;如果是境外機構,還可以函請駐外館處協助認定。 以上資料參考行政院財政部發布的《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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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第 5 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第二目所稱進修訓練費,指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