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 7 條
- 1.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但書規定列報減除之費用,應於依同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財政部規定格式詳實填寫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下列憑證,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載明買受人姓名之統一發票、收據或費用單據;如未載明買受人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或所得人提示支付證明或以切結書聲明確有支付事實。透過雇主代收轉付者,應由雇主出具證明並檢附統一發票、收據或費用單據影本。 二、足資證明列報減除之費用符合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條件之相關說明或文件。 三、足資證明與業務相關之證明文件。必要時,稅捐稽徵機關得請納稅義務人或所得人提供雇主開立與業務相關之證明。
- 2.前項第一款之統一發票、收據或費用單據如有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納稅義務人或所得人註明無法提供正本之原因,並簽名。
- 3.納稅義務人或所得人提供之各項證明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 4.納稅義務人未取得前三項規定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但書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照財政部的規定格式填寫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提供相關憑證給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查核認定。具體要求如下: 1. 提供買受人姓名的統一發票、收據或費用單據。如果憑證上未載明買受人姓名,納稅義務人或所得人應提供支付證明或切結書聲明確有支付事實。如果通過雇主代收轉付,應提供雇主出具的證明文件,並附上統一發票、收據或費用單據的影本。 2. 提供足夠證明減除費用符合相關法條規定條件的說明或文件,根據需要,稅捐稽徵機關可以請求納稅義務人或所得人提供與業務相關的證明文件。 3. 如果提供的統一發票、收據或費用單據用於其他用途,應提供與正本相符的影本或其他可證明的文件,並由納稅義務人或所得人註明無法提供正本的原因並簽名。 4. 如果提供的各項證明文件非英文,應附上中文翻譯本。 如果納稅義務人未能取得上述三項規定的憑證,或者取得的憑證上的記載事項與實際情況不符,稅捐稽徵機關有權不予認定。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 第140條第1項第3類第一款但書、第71條、第110條第1項 - 財政部法規與查詢系統,《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之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