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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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自所得人薪資收入中減除之費用合計金額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低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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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第8條,稅捐稽徵機關應根據第四條至第六條的規定,計算自所得人薪資收入中減除的費用合計金額,並與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進行比較。若薪資收入減除費用合計金額低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則稅捐稽徵機關應將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視為所得額進行計算。這意味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除去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後,將根據個人薪資收入減除的費用合計金額來計算個人的所得額。
- 第四條至第六條條文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條文
- 扣除額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17 條條文
- 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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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