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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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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項、第十二條之二第六項及第十九條之一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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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第1條是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的相關規定所訂定的。具體而言,該條所依據的法條包括: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項、第十二條之二第六項及第十九條之一第九項。這些法條對於產業創新的應用及財稅優惠方面有所規定。 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第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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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項、第十二條之二第六項及第十九條之一第九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