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83-1 條
承攬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程序、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通關事項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83條之1規範承攬業者違反轉運轉口或承攬申報辦法的罰則,除三次未改正外,情節重大者得不待三次即停業。
Q · 承攬業者違規一定要被罰三次才會停業嗎?
依關稅法第83條之1,承攬業者違反第14條第3項或第20條之1第2項相關辦法,海關先警告或處六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但停業事由除「處罰三次仍未改正」外,還多了「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情節重大時海關可不待三次,直接停止六個月以下艙單申報及轉運轉口業務,甚至廢止登記。
白話解讀
做貨物承攬的人最容易在這條翻車,因為它藏了一個跟前後幾條都不一樣的陷阱。你違反第14條第3項辦法(轉運、轉口貨物的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第20條之1第2項辦法(承攬業的申報內容、程序、變更登記、證照、通關管理),流程跟別條一樣:警告或六千到三萬罰鍰、限期改正、不改按次罰。但停業的觸發條件多了一句別人沒有的話:「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換句話說,就算你還沒被罰滿三次,只要海關認定你這次情節重大,可以直接停止你六個月以下的艙單申報、轉運轉口業務,甚至廢止登記。三振出局的保護傘,對你不一定撐得住。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83條之1為通關承攬業者之行政罰專條,規範承攬業者違反轉運轉口申報辦法或承攬申報管理辦法時的處罰階梯:警告或罰鍰、限期改正、按次處罰,並於三次未改正「或情節重大」時得停業或廢止登記。其特徵在於以「情節重大」作為跳過計次的即時停業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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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承攬業者的罰則跟運輸業者不是一樣嗎?▾
不一樣。第83條之1針對承攬業者,連結第14條與第20條之1的辦法,停業條件除『處罰三次仍未改正』外多了『或違規情節重大者』,代表可能還沒被罰滿三次,只要違規夠嚴重海關就能直接停業,曝險比運輸業者高。
Q2什麼樣的違規會被認定『情節重大』?▾
條文未列舉,由海關依個案裁量。實務上艙單內容與實際貨物嚴重不符、涉及走私或重大逃漏、影響通關秩序甚鉅風險最高。一旦公文出現『情節重大』字眼,應在處分作成前主動提出陳述意見爭取不被認定。
Q3承攬業者違規一定要被罰三次才會停業嗎?▾
不一定。除『處罰三次仍未改正』外,違規情節重大者海關得不待三次即停止六個月以下艙單申報及轉運轉口業務或廢止登記。
Q4關稅法第83條之1是什麼?▾
通關承攬業者的行政罰專條,規範違反轉運轉口或承攬申報辦法的警告、罰鍰、限期改正、按次處罰與停業。
Q5什麼叫『情節重大』?▾
條文未列舉、由海關依個案裁量的加重停業事由,成立時可跳過計次保護即時停業。
Q6承攬業者連結的是哪些辦法?▾
第14條第3項(轉運、轉口貨物申報方式與通關程序)及第20條之1第2項(承攬申報內容、變更登記、證照、通關管理)。
Q7艙單申報是什麼?▾
承攬業者向海關申報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清單的程序,是通關與反走私的源頭環節。
Q8承攬業者收到警告怎麼辦?▾
先分辨違反哪個辦法→限期內改正並書面回報、保留證明→確認公文有無『情節重大』字眼。
Q9怎麼避免被認定情節重大?▾
把艙單與轉運申報的正確性當紅線守到零失誤,收到任何警告同步準備陳述意見。
Q10罰鍰金額怎麼定?▾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由海關依違規情形裁量,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
Q11怎麼對停業處分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14條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Q12第83條之1 vs 第83條差在哪?▾
83之1是承攬業者、連結第20條之1且多『情節重大』停業事由;83是運輸業者、連結第20條、無情節重大條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 |
|---|---|---|
| 適用對象 | 承攬業者(第83條之1) | 載運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業者(第83條) |
| 連結下位辦法 | 第14條第3項 + 第20條之1第2項 | 第14條第3項 + 第20條 |
| 停業事由 | 三次未改正『或情節重大』 | 處罰三次仍未改正(無情節重大條款) |
| 曝險程度 | 較高,可一次停業 | 較低,須累積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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