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關稅法 第 83-2 條

財政部指定之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辦理轉運、轉口業務。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83條之2規範財政部指定業者違反轉運轉口規定的罰則,採警告、罰鍰、限期改正、按次處罰、停業六個月的漸進手段,無廢止登記處分。

Q · 被財政部指定的業者違反轉運規定,最重會被罰到什麼程度?

依關稅法第83條之2,財政部指定之業者違反第14條第3項辦法中關於轉運、轉口貨物的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規定,海關先予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辦理轉運、轉口業務。與同章運輸業者罰則不同,本條沒有「廢止登記」這項處分,因為指定業者的資格來自財政部單方指定,而非申請登記或許可。

白話解讀

這是同一組罰則裡最精簡的一條,但別因為它短就忽略它。它管的是「財政部指定之業者」這種特殊身分:你不是靠申請許可或登記取得資格,而是被財政部「指定」承擔特定通關任務。當你違反第14條第3項辦法中關於轉運、轉口貨物的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規定時,海關一樣先警告或罰六千到三萬,命你限期改正;不改按次罰;罰滿三次仍未改完,停止你六個月以下的轉運、轉口業務。注意它跟前面幾條的差別:沒有「廢止登記」或「廢止許可」這一招。原因很簡單,你的資格是被指定來的,不是登記或許可來的,自然沒有登記可廢、許可可撤。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83條之2是針對「財政部指定之業者」違反轉運、轉口貨物相關通關規定的行政罰條款。其處分採漸進設計:警告或罰鍰、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業務。本條最重處分止於停業,相較同章運輸業者罰則少了「廢止登記」一項,原因在於指定業者的資格來源是行政機關單方指定而非登記許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指定的業者違規,為什麼沒有『廢止登記』的處分?

因為你的資格來源是財政部的「指定」,不是申請來的「登記」或「許可」,沒有登記可廢、許可可撤。所以本條(第83條之2)最重的處分止於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業務。要收回資格,財政部直接撤銷指定即可,不必走罰則裡的廢止,這也是這條比第83條、第82條少一截重手的結構原因。

Q2指定業者的罰則是不是比較輕,可以鬆懈一點?

最重的天花板確實較低(只到停業,沒有廢止登記),但警告、六千到三萬罰鍰、限期改正、按次處罰、六個月停業全都適用,日常合規一點都不能鬆。別把『指定身分』當免死金牌,停業六個月一樣會中斷你承擔的通關任務、衝擊客戶信任,限期內確實改正仍是最划算的選擇。

Q3關稅法第83條之2是什麼?

規範財政部指定之業者違反轉運轉口申報、通關或管理規定的漸進式行政罰,最重停業六個月。

Q4什麼是財政部指定之業者?

非經申請登記或許可,而由財政部單方指定承擔特定通關任務的業者,資格來源與一般登記業者不同。

Q5轉運、轉口是什麼意思?

貨物經我國通關轉往其他關區或他國、不進入國內市場的通關態樣,其申報與管理另有第14條辦法規範。

Q6按次處罰是什麼?

屆期未改正者依違規狀態持續逐次裁罰的機制,累積三次仍未改正即進入停業階段。

Q7指定業者收到海關警告後該怎麼做?

釐清違規項目 → 限期內完成改正 → 書面回報並留證 → 盤點累計處罰次數,把處分鎖在最輕階段。

Q8罰鍰金額怎麼算?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海關得視違規情節在此區間內裁量。

Q9對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訴願法第14條),並提出已積極改正之事證。

Q10怎麼避免被停業六個月?

收到第一張警告就立即限期改正並回報,避免累積到按次處罰三次的停業門檻。

Q11第83條之2 vs 第83條差在哪?

第83條規範運輸業者、最重可廢止登記;第83條之2規範指定業者、最重僅停業六個月,差別來自資格來源。

Q12第83條之2 vs 第83條之1差在哪?

83之1規範承攬業者,83之2規範財政部指定業者,兩者違規態樣相近但規範對象與處分手段不同。

🔒還有 10 題問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