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8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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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定之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辦理轉運、轉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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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83條之2規範財政部指定業者違反轉運轉口規定的罰則,採警告、罰鍰、限期改正、按次處罰、停業六個月的漸進手段,無廢止登記處分。
Q · 被財政部指定的業者違反轉運規定,最重會被罰到什麼程度?
最重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業務,不會被廢止資格
依關稅法第83條之2,財政部指定之業者違反第14條第3項辦法中關於轉運、轉口貨物的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規定,海關先予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辦理轉運、轉口業務。與同章運輸業者罰則不同,本條沒有「廢止登記」這項處分,因為指定業者的資格來自財政部單方指定,而非申請登記或許可。
深度解讀
這是同一組罰則裡最精簡的一條,但別因為它短就忽略它。它管的是「財政部指定之業者」這種特殊身分:你不是靠申請許可或登記取得資格,而是被財政部「指定」承擔特定通關任務。當你違反第14條第3項辦法中關於轉運、轉口貨物的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規定時,海關一樣先警告或罰六千到三萬,命你限期改正;不改按次罰;罰滿三次仍未改完,停止你六個月以下的轉運、轉口業務。注意它跟前面幾條的差別:沒有「廢止登記」或「廢止許可」這一招。原因很簡單,你的資格是被指定來的,不是登記或許可來的,自然沒有登記可廢、許可可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第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關稅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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