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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並發普通卸貨准單,其指定之起卸時間,應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內。如必須於辦公時間以外起卸者,得依申請核發特別准單,憑以起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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