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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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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並發普通卸貨准單,其指定之起卸時間,應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內。如必須於辦公時間以外起卸者,得依申請核發特別准單,憑以起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海關有權根據關稅法第24條的規定,指定進口貨物的卸貨時間和地點。對於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內需要卸貨的情況,海關會核發普通卸貨准單。如果需要在辦公時間以外卸貨,則可以申請核發特別准單,並憑此准單進行卸貨操作。 根據資料中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直接找到與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相關的具體範例。然而,根據該條的內容,我們可以理解為海關在卸貨過程中的管理規定,以確保貨物的順利進出口及關稅的適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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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海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並核發普通卸貨准單,其指定之起卸時間,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