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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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並核發普通卸貨准單,其指定之起卸時間,應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內。如必須於辦公時間以外起卸者,得依申請核發特別准單,憑以起卸。
深度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海關有權根據關稅法第24條的規定,指定進口貨物的卸貨時間和地點。對於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內需要卸貨的情況,海關會核發普通卸貨准單。如果需要在辦公時間以外卸貨,則可以申請核發特別准單,並憑此准單進行卸貨操作。 根據資料中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直接找到與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相關的具體範例。然而,根據該條的內容,我們可以理解為海關在卸貨過程中的管理規定,以確保貨物的順利進出口及關稅的適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核名詞
- 關稅法 第 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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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