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不包括以下費用、關稅及稅款:1) 從事進口貨物之後續活動所產生的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費用;2) 進口後的運輸費用;3) 附帶延期付款條件的延期付款利息;4) 應繳納的關稅及稅款。此外,買方支付的費用,除了第29條第3項規定的費用外,即使對賣方有利益,仍不視為對賣方的付款。 參考資料: -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全文 [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aspx?Pcode=H0040060&SO=D&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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