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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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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不包括該貨物可單獨認定之下列費用、關稅及稅款在內: 一、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之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之費用。 二、進口後之運輸費用。 三、附延期付款交易條件之延期付款利息。 四、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及稅款。
  2. 2.買方為自己之利益支付之費用,除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費用外,即使有利賣方,仍不得視為對賣方之付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不包括以下費用、關稅及稅款:1) 從事進口貨物之後續活動所產生的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費用;2) 進口後的運輸費用;3) 附帶延期付款條件的延期付款利息;4) 應繳納的關稅及稅款。此外,買方支付的費用,除了第29條第3項規定的費用外,即使對賣方有利益,仍不視為對賣方的付款。 參考資料: -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全文 [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aspx?Pcode=H0040060&SO=D&t=L)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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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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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不包括該貨物可單獨認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