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
第 二 節 完稅價格
>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法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所定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不包括該貨物可單獨認定之下列費用、關稅及稅款在內: 一、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之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之費用。 二、進口後之運輸費用。 三、附延期付款交易條件之延期付款利息。 四、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及稅款。
買方為自己之利益支付之費用,除本法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所定之費用外,即使有利賣方,仍不得視為對賣方之付款。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6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報關及查驗 §6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完稅價格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28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免稅 §28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保稅 §49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退稅 §5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特別關稅 §5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5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執行 §6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6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