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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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佣金,不包括買方支付其代理商在國外採購該進口貨物之報酬。
- 2.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
深度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 1. 本法第29條第3項第1款所稱的佣金,不包括買方支付給其代理商在國外進行採購進口貨物的報酬。這意味著,買方支付給代理商的報酬不需要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2. 本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所指的權利金和報酬,是指支付給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其他受立法保護的智慧財產權與進口貨物相關的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在國內複製進口貨物的權利而支付的費用。這意味著,支付給國外取得智慧財產權的權利金和報酬需要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但支付給國內取得複製進口貨物權利的費用不需要計入。 這些解釋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可提供參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條文
- 報酬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關稅法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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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