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 1. 本法第29條第3項第1款所稱的佣金,不包括買方支付給其代理商在國外進行採購進口貨物的報酬。這意味著,買方支付給代理商的報酬不需要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2. 本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所指的權利金和報酬,是指支付給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其他受立法保護的智慧財產權與進口貨物相關的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在國內複製進口貨物的權利而支付的費用。這意味著,支付給國外取得智慧財產權的權利金和報酬需要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但支付給國內取得複製進口貨物權利的費用不需要計入。 這些解釋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可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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