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海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提出的帳簿單證仍然有合理懷疑時,必須向納稅義務人說明懷疑的理由,並且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的申辯機會。納稅義務人還可以請求海關以書面方式解釋其懷疑的理由。 根據同條第2項,海關在核定完稅價格後,應該將最終決定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連同稅款繳納證一起送交給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進口公司提供的帳簿單證引起了海關的合理懷疑,海關必須向該公司說明懷疑的理由,並給予公司機會進行申辯。同樣地,當海關完成對進口貨物的核定後,他們應以書面形式向進口公司傳達此次核定的最終決定和相關理由。 以上回答基於對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理解,在該法規範圍內提供了對應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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