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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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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之帳簿單證仍有合理懷疑者,應向納稅義務人說明其懷疑之理由,並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申辯之機會。納稅義務人並得請求海關以書面說明其懷疑之理由。
  2. 2.海關於核定完稅價格後,應將最後決定及理由,以書面連同稅款繳納證併送納稅義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海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提出的帳簿單證仍然有合理懷疑時,必須向納稅義務人說明懷疑的理由,並且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的申辯機會。納稅義務人還可以請求海關以書面方式解釋其懷疑的理由。 根據同條第2項,海關在核定完稅價格後,應該將最終決定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連同稅款繳納證一起送交給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進口公司提供的帳簿單證引起了海關的合理懷疑,海關必須向該公司說明懷疑的理由,並給予公司機會進行申辯。同樣地,當海關完成對進口貨物的核定後,他們應以書面形式向進口公司傳達此次核定的最終決定和相關理由。 以上回答基於對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理解,在該法規範圍內提供了對應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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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海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之帳簿單證仍有合理懷疑者,應向納稅義務人說明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