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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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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買賣雙方具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定之特殊關係,海關對其交易價格存疑者,應審查其交易情況;必要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提供更詳細資料。
  2. 2.海關依查得或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資料,認為買賣雙方之特殊關係影響交易價格者,應向納稅義務人說明其理由,並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申辯之機會。納稅義務人並得請求海關以書面說明其理由。
  3. 3.前項交易價格與下列價格之一相接近者,視為其特殊關係不影響交易價格: 一、經海關核定買賣雙方無特殊關係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 二、經海關核定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國內銷售價格。 三、經海關核定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計算價格。
  4. 4.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同樣或類似貨物,以進口貨物在輸出國之出口日或出口日前後三十日內出口者為限;第二款所定同樣或類似貨物,以進口日或進口日前後三十日內進口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該條共有4項,依次釋義如下: 第1項: 根據本條第1項,如果買賣雙方具有本法第30條所定之特殊關係,海關對這些交易價格存疑,則應審查其交易情況。並在必要時,通知納稅義務人提供更詳細的資料。 第2項: 根據本條第2項,海關根據查得的資料或納稅義務人提供的資料,認為買賣雙方之特殊關係影響了交易價格,則應向納稅義務人說明其理由,同時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的申辯機會。此外,納稅義務人還可以請求海關以書面方式說明其理由。 第3項: 根據本條第3項,如果前項的交易價格與以下任何一個價格相接近,則視為特殊關係不影響交易價格: 1. 經海關核定買賣雙方無特殊關係之同樣或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 2. 經海關核定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國內銷售價格。 3. 經海關核定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計算價格。 第4項: 根據本條第4項,第1項及第3項所定的同樣或類似貨物,以進口貨物在輸出國之出口日或出口日前後三十日內出口者為限;第2項所定的同樣或類似貨物,以進口日或進口日前後三十日內進口者為限。 這些解釋是根據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356號判決意旨及關稅法的規定,可以作為對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進行解釋的參考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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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買賣雙方具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定之特殊關係,海關對其交易價格存疑者,應審查其交易情況;必要時,得通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