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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其交易價格,依下列順序認定之: 一、同一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應較其他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優先適用。 二、同樣貨物與進口貨物交易型態相同及交易數量相當者,其交易價格應優先適用。 三、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以最低者為準。
  2. 前項規定,於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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