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當關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指的同樣貨物有兩種以上的交易價格時,應按照以下順序來確定交易價格: 1. 首先考慮同一廠商生產的同樣貨物的交易價格,通常應比其他廠商生產的同樣貨物的交易價格優先適用。 2. 其次,如果進口貨物和同樣貨物的交易型態相同且交易數量相等,則應優先適用該交易價格。 3. 最後,如果同樣貨物有兩種以上的交易價格,則應以最低價格為準。根據關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這項規定也適用於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 範例:假設有兩家廠商分別生產蘋果,他們交易的價格如下: - 廠商 A 的蘋果交易價格為 5 元/個。 - 廠商 B 的蘋果交易價格為 4 元/個。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規定,如果這些蘋果被用於從價課徵關稅,則應優先適用廠商 B 的蘋果交易價格,因為它的價格比廠商 A 的蘋果交易價格低。 參考資料: -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最新修訂於2009年12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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