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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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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出口前、後,指出口日前後三十日內。
  2. 2.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進口前、後,指進口日前後三十日內。

深度解讀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如下: 1. 出口前、後指的是出口日前後30天內。 2. 進口前、後指的是進口日前後30天內。 根據參考資料,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核定時,可以參考同樣貨物或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如果沒有相關交易價格,則可以參考國內銷售價格。此外,根據關稅法第33條第4項的規定,如果進口貨物在進口日後90天內沒有同樣或類似貨物的國內銷售價格,則可以使用該進口貨物進口日後內30天內最大銷售量的單位價格核計完稅價格。 例如,在這個案例中,進口貨物的報關進口日期是在94年8月30日,然後國內銷售統一發票的開立日期是在94年9月29日。根據財政部100年函釋,如果進口貨物在進口日後30天內有國內銷售,可以根據銷售統一發票的金額"推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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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出口前、後,指出口日前後三十日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