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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出口前、後,指出口日前後三十日內。
  2.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進口前、後,指進口日前後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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