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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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出口前、後,指出口日前後三十日內。
- 2.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進口前、後,指進口日前後三十日內。
深度解讀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如下: 1. 出口前、後指的是出口日前後30天內。 2. 進口前、後指的是進口日前後30天內。 根據參考資料,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核定時,可以參考同樣貨物或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如果沒有相關交易價格,則可以參考國內銷售價格。此外,根據關稅法第33條第4項的規定,如果進口貨物在進口日後90天內沒有同樣或類似貨物的國內銷售價格,則可以使用該進口貨物進口日後內30天內最大銷售量的單位價格核計完稅價格。 例如,在這個案例中,進口貨物的報關進口日期是在94年8月30日,然後國內銷售統一發票的開立日期是在94年9月29日。根據財政部100年函釋,如果進口貨物在進口日後30天內有國內銷售,可以根據銷售統一發票的金額"推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條文
- 關稅法 第 31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2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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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