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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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國內銷售價格,不包括國內第一手交易階段最大銷售數量之買方與該進口貨物之國外生產或銷售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在內。
- 2.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一般利潤、費用或通常支付之佣金,以符合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資料核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內容,可以針對以下問題進行解釋: 1. 關於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的國內銷售價格:"國內銷售價格"不包括國內第一手交易階段最大銷售數量之買方與該進口貨物的國外生產或銷售者,除非他們符合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列的情況之一。換句話說,如果買方或進口商和國外生產或銷售者之間有特殊關係,那麼他們之間的交易價格就不能算作國內銷售價格。 2. 關於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的一般利潤、費用或通常支付之佣金:這些費用應根據符合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資料來核定。也就是說,這些費用應該基於會計記錄和報表。 這些解釋是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進行的,並且與該條款內容有直接關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條文
-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關稅法 第 29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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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