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限期由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之案件,因屆期未補辦經沒入其保證金者,納稅義務人得免再補辦該項手續結案。
根據問題所描述的法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該條規定是關於納稅義務人在限期內未完成相關手續,並且其保證金亦已被沒入的情況下,納稅義務人可以免除補辦該項手續。根據當前給出的資料並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條法規的進一步詳細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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