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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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解釋如下: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的規定,該條所指的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相當金額" 是指根據海關擬適用的稅則號別或海關暫行核估的價格,計算出與該貨物應繳稅款相等的金額。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的解釋如下: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的規定,該項所指的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相當金額" 是根據下列規定所計算的金額: 一、如果納稅義務人未能即時提供減免關稅的相關證明文件,但能夠補正的話,相當金額指的是與全部應繳稅款相等的金額。 二、如果進口貨物屬於准許進口的類別,納稅義務人未能即時申請並獲得輸入許可文件,所需達到即時報關提貨的需要,相當金額指的是海關核定的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三、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按名詞
- 適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 關稅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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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