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解釋如下: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的規定,該條所指的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相當金額" 是指根據海關擬適用的稅則號別或海關暫行核估的價格,計算出與該貨物應繳稅款相等的金額。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的解釋如下: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的規定,該項所指的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相當金額" 是根據下列規定所計算的金額: 一、如果納稅義務人未能即時提供減免關稅的相關證明文件,但能夠補正的話,相當金額指的是與全部應繳稅款相等的金額。 二、如果進口貨物屬於准許進口的類別,納稅義務人未能即時申請並獲得輸入許可文件,所需達到即時報關提貨的需要,相當金額指的是海關核定的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三、如果海關認為有必要繳納保證金,並先行驗放的其他情況,相當金額指的是根據案情需要由海關核定的金額。 例如,如果某進口商在報關時未能提供減免關稅的相關證明文件,但後續能夠補正,則他應該支付相當於所應繳稅款的金額作為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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