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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相當金額,指按海關擬適用之稅則號別或海關暫行估之價格,核計相當於該貨物應繳稅款之數額。
  2.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相當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納稅義務人未即時檢具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指相當於全部應繳稅款之數額。 二、進口貨物屬准許進口類,納稅義務人未及申請簽發輸入許可文件,而有即時報關提貨之需要者,指相當於海關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數額。 三、其他經海關認為有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必要者,指由海關視案情需要所核定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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