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進口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貨物,除應將貨物本身之完稅價格及其租賃費或使用費分別報明外,並應檢附合約書及下列各款有關文件,以書面向進口地海關申請之: 一、基於專利權不能轉讓者,應檢附出口國政府主管專利業務機關簽發之專利證書或證明文件副本。 二、基於製造上之秘密不能轉讓者,應檢附該項貨物在功效上特點之詳細說明書或有關文件。 三、基於特殊原因經專案核准者,應檢附財政部專案核准文件。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進口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的貨物,需要向進口地的海關提交相關文件並進行申報。這些文件包括以下幾項: 1. 專利證書或證明文件副本:如果貨物基於專利權(如某些技術或發明)而無法轉讓,則需要提供出口國政府主管專利業務機關簽發的專利證書或證明文件副本。 2. 詳細說明書或有關文件:如果貨物基於製造上的秘密而無法轉讓,則需要提供有關該貨物在功效上特點的詳細說明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3. 財政部專案核准文件:如果貨物基於特殊原因經過專案核准,則需要提供財政部專案核准文件作為證明。 根據以上法規,進口這類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的貨物時,必須隨附這些文件進行申報。以下是一個範例:假設進口公司A從國家B租賃一項特殊機器用於製造產品,該機器是基於專利權而無法轉讓的。為了進口這台機器並申報,公司A需要提供由國家B政府主管專利業務機關簽發的專利證書或證明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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