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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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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船舶專用之物料,於船舶進口時,由船長按規定格式繕具清單一份,交由檢查之關員查,除該船舶港內需用數量外,其餘封存船上,其因故必須動用已加封物料時,應事先報經海關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船舶在進口時,船長需要按照規定的格式編制一份物料清單,交由檢查員進行核查。除了船舶港內所需的數量外,其餘的物料需要封存在船上。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已封存的物料,必須事先報經海關核准。 參考資料: 海關緝私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FLNO=39#3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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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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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船舶專用之物料,於船舶進口時,由船長按規定格式繕具清單一份,交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