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船舶專用之物料,於船舶進口時,由船長按規定格式繕具清單一份,交由檢查之關員查核,除該船舶港內需用數量外,其餘封存船上,其因故必須動用已加封物料時,應事先報經海關核准。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船舶在進口時,船長需要按照規定的格式編制一份物料清單,交由檢查員進行核查。除了船舶港內所需的數量外,其餘的物料需要封存在船上。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已封存的物料,必須事先報經海關核准。 參考資料: 海關緝私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FLNO=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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