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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船舶專用之物料,於船舶進口時,由船長按規定格式繕具清單一份,交由檢查之關員查,除該船舶港內需用數量外,其餘封存船上,其因故必須動用已加封物料時,應事先報經海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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