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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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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變賣貨物之餘款,由海關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並副知有關運輸工具所屬業者,或由納稅義務人申請發還。
  2. 2.申請發還或具領變賣貨物餘款時,應繳驗裝運該貨進口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背書之提貨單,其係管制進口貨品,並應繳驗其他有關證件。
  3. 3.申請發還或具領變賣貨物餘款之五年期限,逾期不報關貨物,自滯報費徵滿二十日之翌日起計算;逾期不繳稅貨物,自繳稅期限屆滿三十日之翌日起計算。

深度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以下是對該條各項的釋義: 1. 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變賣貨物之餘款,由海關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並副知有關運輸工具所屬業者,或由納稅義務人申請發還。 根據關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當貨物被變賣後,貨物的餘款將由海關通知納稅義務人前來領取。同時,海關也會通知有關運輸工具的所有者,或者納稅義務人可以申請退還餘款。 範例:如果一批貨物被沒入並進行了變賣,相關的餘款將被通知給納稅義務人領取。納稅義務人可以前往海關辦理手續,並將相關餘款領回。 2. 申請發還或具領變賣貨物餘款時,應繳驗裝運該貨進口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背書之提貨單,其係管制進口貨品,並應繳驗其他有關證件。 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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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7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變賣貨物之餘款,由海關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並副知有關運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