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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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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8 條的適用日期如下: - 修正發布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 - 修正發布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根據資料,目前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內容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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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8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