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8 條的適用日期如下: - 修正發布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 - 修正發布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根據資料,目前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內容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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