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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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保稅運貨工具,指依本辦法規定向海關登記之下列運貨工具: 一、保稅卡車:指專供國內載運海關監管貨物之卡車。 二、保稅貨箱:指專供國內裝運海關監管貨物之貨箱。 三、駁船:指在海運之通商口岸內專供駁載海關監管貨物之船舶。其屬一般貨駁者,載重量不得少於二十噸;其屬油駁者,載重量不得少於二百噸。
- 2.前項各種保稅運貨工具應具備堅固之構造與嚴密之封閉及加鎖設備,油駁船上並應裝置準確之計量儀器,以憑計算注入或提出油量,其艙間為方便存油,可分隔成若干艙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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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2條規定了保稅運貨工具的定義及應具備的特點。 根據該條的第一項規定,保稅運貨工具包括保稅卡車、保稅貨箱和駁船。保稅卡車指的是專供國內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卡車;保稅貨箱指的是專供國內裝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貨箱;駁船指的是在海運通商口岸內專供駁載海關監管貨物的船舶。根據該項的規定,一般貨駁的載重量不得少於二十噸,油駁的載重量不得少於二百噸。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規定,以上各種保稅運貨工具應具備堅固的構造和嚴密的封閉及加鎖設備。特別地,油駁船上應裝置準確的計量儀器,以便計算注入或提出的油量。此外,油駁船的艙間應方便存油,可以分隔成若干個艙間。 根據以上解釋,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2條主要是為了確定保稅運貨工具的範疇及其特點,以便進行相應的管理和監管。該條規定的內容可以作為判斷保稅運貨工具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的依據。 參考資料: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106年9月22日) - 關稅總局公告『保稅運貨工具專用區域設置及管理要點』 (最新修訂日期:10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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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