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免稅商店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免稅商店所在地海關申請核准登記: 一、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免稅商店位置圖。 二、免稅商店建築物之使用權證明文件與其影本及設立位置圖;機場、港口免稅商店申請設置預售中心者,應另檢具預售中心建築物之使用權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三、機場、港口免稅商店應檢附機場或港口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影本。 四、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應於機場或港口出境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並應檢附提貨處位置圖、機場或港口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及其影本。 五、同一法人自用保稅倉庫執照及其影本。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設置免稅商店時應檢附的文件和申請流程。根據該法條,申請設置免稅商店的人應向免稅商店所在地海關提交以下文件以申請核准登記: 1. 申請書:申請書應詳細記載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和免稅商店位置圖。 2. 免稅商店建築物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和設立位置圖;如果是在機場或港口設置的免稅商店,還應另外提交預售中心建築物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和其影本。 3. 機場或港口免稅商店應附上獲得機場或港口主管機關核准的文件及其影本。 4. 機場或港口免稅商店的預售中心和市區免稅商店應在機場或港口出境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並應附上提貨處位置圖、機場或港口主管機關核准的文件及其影本。 5. 同一法人自用的保稅倉庫執照及其影本。 根據上述條文,申請免稅商店設置時需要提交相應的文件和證明,並經過相應主管機關的核准才可進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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