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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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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准登記為免稅商店者,應具有下列條件,並依第十條規定向免稅商店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 一、依公司法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專營銷售旅客商品。 三、領有海關核發之同一法人自用保稅倉庫執照。 四、具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等有關業務之設備及能力,將貨物移倉、銷售、領用、退貨及提貨等資料,以逐筆之方式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 五、設置便利監管海關辦公之適當設備及場所。但因地理環境特殊,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建築應堅固,具有防火、照明或其他確保貨物安全之設備。 七、免稅商店應於出入口設置效能良好、具備提供海關隨時調閱查核功能、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及存檔三十日以上之監視系統。
  2. 2.申請核准登記免稅商店並同時申請設置預售中心及其提貨處者,由免稅商店所在地海關依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審核。已核准登記之免稅商店,申請增設預售中心或提貨處者,亦同。
  3. 3.前項提貨處屬臨時性設置者,應先經機場或港口主管機關核准同意後,由免稅商店業者向臨時提貨處轄區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後,副知免稅商店所在地海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申請核准設立免稅商店的條件和程序。根據該條,申請核准設立免稅商店的公司應具有以下條件: 一、依照公司法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需達到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專營銷售旅客商品。 三、持有海關核發的同一法人自用保稅倉庫執照。 四、擁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和貨物控管等業務所需的設備和能力,並能以逐筆方式將貨物移倉、銷售、領用、退貨和提貨等資料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 五、設置可以方便海關監管的適當設備和場所。但如果因地理環境特殊並經海關核准,則不在此限。 六、建築物需堅固,並具有防火、照明或其他確保貨物安全的設備。 七、免稅商店應在出入口設置能夠提供海關隨時查核的功能、24小時連續錄影及存檔超過30天的監視系統。 根據第2條規定,如果同時申請設立預售中心和其提貨處,則由免稅商店所在地海關根據第3款至第7款的規定進行審核。已經核准設立的免稅商店,如果要申請增設預售中心或提貨處,也需要遵循相同的程序。 最後,第3條規定了臨時性提貨處的設置程序。如果是臨時性提貨處,必須先經機場或港口主管機關的核准同意,然後由免稅商店業者向臨時提貨處所在地的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並符合第1項第4款的規定後,由免稅商店所在地的海關副知實施核准。 (參考資料: "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Ministry of Finance, 台灣法規資料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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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核准登記為免稅商店者,應具有下列條件,並依第十條規定向免稅商店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 一、依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