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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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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予出境或過境旅客,其免稅範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關稅部分: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關稅。 二、貨物稅部分:依貨物稅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徵貨物稅。 三、營業稅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其稅率為零。 四、菸酒稅部分:依菸酒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免徵菸酒稅。 五、菸品健康福利捐部分:依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準用同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免徵菸品健康福利捐。
  2. 2.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予入境旅客,視同入境旅客自國外採購攜帶入境,入境通關時,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辦理,超過免稅限額部分,應依法繳納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免稅商店銷售貨物給出境或過境旅客時,免稅的範圍包括關稅部分、貨物稅部分、營業稅部分、菸酒稅部分和菸品健康福利捐部分。具體來說: - 關稅部分免徵的依據是關稅法第61條第2項的規定。 - 貨物稅部分免徵的依據是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 - 營業稅部分免徵的依據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3款的規定,其中稅率為零。 - 菸酒稅部分免徵的依據是菸酒稅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 - 菸品健康福利捐部分免徵的依據是菸酒稅法第22條之一準用同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最新版) - 關稅法(最新版) - 貨物稅條例(最新版)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最新版) - 菸酒稅法(最新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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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予出境或過境旅客,其免稅範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關稅部分: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