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免税商店设置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免税商店在機場、港口收取貨款时,应以新台币以外的货币为原则,但可以在每人不超过中央银行公告限额内同时收取新台币。而在機場、港口免稅商店的市区预售中心和市区免税商店销售时,可以收取新台币或新台币以外的货币,但找零金额限制为新台币。根据这个法规对免税商店收费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参考资料: 《免税商店设置管理办法》 - 台湾财政部网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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