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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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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場、港口免稅商店收取貨款,應以新臺幣以外之貨幣為原則。但得在每人不超過中央銀行公告之攜帶新臺幣出入臺灣地區限額內,兼收新臺幣。
  2. 2.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銷貨之貨款,得以新臺幣或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收取。但銷貨之找零以新臺幣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免税商店设置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免税商店在機場、港口收取貨款时,应以新台币以外的货币为原则,但可以在每人不超过中央银行公告限额内同时收取新台币。而在機場、港口免稅商店的市区预售中心和市区免税商店销售时,可以收取新台币或新台币以外的货币,但找零金额限制为新台币。根据这个法规对免税商店收费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参考资料: 《免税商店设置管理办法》 - 台湾财政部网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54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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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機場、港口免稅商店收取貨款,應以新臺幣以外之貨幣為原則。但得在每人不超過中央銀行公告之攜帶新臺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