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出售之貨物,須由購貨人報運出口者,應按普通貨物出口報關手續填送出口報單並檢附航空或輪船公司旅客證明文件。
根據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2條,機場、港口免稅商店出售的貨物如果由購貨人報運出口,必須按照普通貨物的出口報關程序填寫出口報單,並且檢附航空或輪船公司的旅客證明文件。 根據資料中的參考資料,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免稅出口區內的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的園區事業以及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將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如果根據有關規定無需報關,則應由銷售貨物的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並按照營業稅法的規定報繳營業稅。 根據行為時的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1-1條和第18條,進出口文件類和低價類的快遞貨物可以使用艙單和報單合一的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快遞業者和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作為受託運人,可以以貨物持有人的身份開展出口快遞文件或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運送的市區預售中心和市區免稅商店,可以將貨物以自己為貨物輸出人的名義進行報關。然而,出口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的高價快遞貨物應按照一般出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報關手續,快遞業者不得代為報關出口,也不得使用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在針對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2條的問題中,並無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關於該條的具體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