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銷貨所需之贈品、試用品、包裝盒、包裝紙袋(材料)等非銷售貨物之通關、進儲、領用及贈送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始得除帳: 一、應於進儲報單申報註明非銷售貨物,並設專帳控管專區存儲,且外包裝上應有明顯標示。 二、贈品贈與旅客時,應開立售貨單並將該贈品資料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其他非銷售貨物應填具「非銷售貨物申請領用單」,並經海關核備之有權領用人員簽署後,始得使用。
根據《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免稅商店在銷售以外的活動中,如贈品、試用品、包裝盒、包裝紙袋等非銷售貨物的通關、進儲、領用和贈送作業,必須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方可進行核算除帳: 1. 應在進儲報單中申報並註明為非銷售貨物,並設置專帳以專控區域存儲,同時外包裝上應有明顯的標示。 2. 當贈品贈送給旅客時,必須開立售貨單並將該贈品的相關資料傳送到關港貿單一窗口。對於其他非銷售貨物,則需要填寫"非銷售貨物申請領用單",並經海關核備後由有權領用人員簽署方可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免稅商店在進貨時訂購了一批試用品,並在進儲報單中明確標註為非銷售貨物,並將其存儲在專門的區域中。當旅客購買商品時,商店可以將試用品作為贈品附贈給旅客,並開立相應的售貨單和將相關資料傳送至關港貿單一窗口。此外,商店也可以在需要時填寫"非銷售貨物申請領用單",並經海關核備後由授權的人員進行相應的使用。以上是根據《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進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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