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海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經營: 一、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照者。 二、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貨物之移運者。 三、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前段規定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者。 四、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確認購貨人身分者。 五、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盤存者。 六、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補稅或更正者。 七、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保存帳冊、報表及相關憑證或提供海關依法查案者。
根據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規定,免稅商店若有以下情事之一,海關可以根據該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要求限期改正;若在限期內未改正,則可再次處罰;如果在三次處罰後仍然未完成改正,可以停止該免稅商店業務的經營,停止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具體情事如下: 1. 未依照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換照。 2. 未依照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貨物的移運。 3. 未依照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前段的規定,將貨物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 4. 未依照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確認購貨人的身分。 5. 未依照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的規定進行盤存。 6. 未依照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補稅或更正。 7. 未依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保存帳冊、報表及相關憑證,或未提供海關依法查案所需的資料。 參考資料: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財政部108年修正公告)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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