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了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之貨物移運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移倉時應填寫「移倉申請書」,並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系統進行傳輸,系統回應後即可進行移運。同時,也應檢附裝箱單,並由監視關員核對無誤後加封或押運。若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連線中斷等原因而無法連線傳輸,則應提前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先行移運,並在連線恢復後盡快補傳。移倉運送應使用保稅運貨工具進行,具體辦理方式則依據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的規定。不過,若免稅商店、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都設於同一機場、港口管制區內時,則不適用前述規定。 參考資料: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財政部關稅總局,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2月28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