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了免稅商店中保稅貨物的存儲期限及相應的退運出口或補稅銷帳辦理方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保稅貨物的存儲期限為自最初進儲其自用保稅倉庫之日起算,一般為二年,屆期仍未售出的貨物應退運出口,或自期限屆滿的翌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補稅銷帳。然而,如果獲得免稅商店監管海關的核准,可以延長一年存儲期限。 根據法條的第二項規定,核准延長存儲期限的次數,除非存在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一般只能延長一次。 參考資料: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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