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如下: 1. 免稅商店在銷售貨物時,必須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旅行證件、登機(船)證或外僑居留證。在核對旅客身份無誤之後,免稅商店才能進行銷售。 2. 免稅商店在銷售貨物時,必須填寫詳細的二聯售貨單,其中需要詳細登記購貨人的護照、旅行證件號碼或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飛行航次或輪船航次、銷售的貨物名稱、廠牌、型號、規格、商品編號、數量、單價、所收貨幣種類、金額和銷售日期。而且,這份售貨單必須經購貨人簽名。不過,在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的免稅商店,售貨單可以不填寫購貨人的護照、旅行證件號碼或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飛行航次或輪船航次,且不需要經購貨人簽名。 3. 如果售貨的貨物名稱、廠牌、型號、規格、商品編號、數量、單價已經以電腦條碼標示,則可以免填報這些資料。 4. 售貨單的第一聯以電腦列印交給購貨人作為收執,第二聯由免稅商店以電腦列印或電子儲存備查。免稅商店應將相關逐筆資料加以封裝,並在網路及電腦主機設備有餘裕時,分批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在購貨人提貨完成時,必須憑關港貿單一窗口的回復傳輸成功訊息後,方可除帳。 5. 售貨單經監管海關核准的,可以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供監管海關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使用。監管海關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在必要時有權調閱查核免稅商店保存備查的第二聯售貨單。 6. 售貨單由免稅商店根據本條規定自行設計格式,在經監管海關及主管稽徵機關核可之後使用。 以上解釋參考了《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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