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海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三十日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經營: 一、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指定專人辦理有關保稅事項並報經海關核備者。 二、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售貨單辦理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後段規定辦理者。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了免稅商店違反規定的情況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根據該條規定,免稅商店有以下情事之一,海關可以警告或處以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改正,海關可以再次處罰;如果經過三次處罰仍然未改正,海關可以暫停該免稅商店業務三十日以下的經營。具體情事包括: 1. 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指定專人辦理有關保稅事項並報經海關核備。 2. 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售貨單辦理。 3. 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後段規定辦理。 根據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31 條之規定,免稅商店如未依法規定處理保稅事項或填具售貨單等,即可依據本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設置免稅商店是為了提供免稅購物的便利,但在設置與經營上必須遵守相關法規,以確保免稅商店的運營合法有效。 參考法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31 條 (97.10.2)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免稅商店未指定專人辦理有關保稅事項並報經海關核備,海關可以對該商店進行警告或處以罰鍰,并要求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內該商店依然未改正,海關可以再次處罰該商店。如果該商店經過三次處罰仍未完成改正,海關可以暫停該免稅商店業務三十日以下的經營。這樣的處罰措施旨在促使免稅商店遵守相關的法規要求,確保免稅商店的運作符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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