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了免稅商店及其存儲於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的年度盤存程序: 1. 免稅商店及其存儲於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每年都需要進行一次年度盤存。免稅商店可以事先申請海關核准由會計師辦理並簽證,海關也可以派員會同進行盤存。 2. 年度盤存的日期距離上一次盤存的日期最短不得少於十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十四個月。如果有特殊情形,可以事先報經監管海關核准者,得酌予提前或延長。但海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隨時進行盤存。 3. 如果在盤存過程中發現錯誤,免稅商店可以在該貨物未動用前向海關申請複查,只要經海關查明屬實,就可以准予更正。但逾盤存之翌日起兩週申請的不予受理。 4. 免稅商店應該在盤存之翌日起兩個月內,根據上一年度結算報告表、本年度盤存清冊、帳冊、進出口報單、移倉申請書以及其他進出倉紀錄、報廢數等資料,使用電腦編製結算報告表。盤存清冊和結算報告表需要以一份紙本和兩份電子媒體的形式儲存,并送交監管海關審核。如果經監管海關核准,可以使用電子媒體代替紙本。 5. 免稅商店可以申請海關核准實施不停工盤存或非上班時間盤存。關於實施方式的具體規定可以在免稅商店年度盤存作業規定中訂定。如果申請非上班時間盤存,需要依照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特別處理費。 以上資訊來自最新版本的「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並與該法條的各項款進行了相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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