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辦理盤存結果,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並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費。 二、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報經監管海關查明原因核實准予更正或依相關規定處理。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了免稅商店在盤存結果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應如何處理: 一、如果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免稅商店應敘明理由,並在接獲海關核發的補稅通知之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費。 二、如果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免稅商店應敘明理由,並報經監管海關查明原因核實。根據相關規定,海關會核實情況後准予更正或依相關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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