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免稅商店的使用對象和範圍有所限制。 1.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這類免稅商店僅對持有護照、旅行證件或外僑居留證的出境、過境和入境旅客提供售貨服務。換句話說,只有旅客才能在機場和港口的此類免稅商店購買商品。 2. 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這些免稅商店只對持有護照、旅行證件或外僑居留證的出境旅客提供售貨服務。這意味著只有那些即將離境的旅客才能在市區的免稅商店購買商品。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持有護照並計劃出國旅行,他可以在機場的免稅商店購買商品而免交稅款。同樣地,如果有人正在國內市區的預售中心或免稅商店購物,他必須能夠出示有效的護照或旅行證件,以證明自己即將出境,以便享受免稅購物的待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