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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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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前,已進用之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具有第五條及第八條之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列職務官稱至離職為止。
  2. 2.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第一項,施行本條例前已進用的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如果具有第五條及第八條的法定任用資格,則可以進行改任換敘。具有法定任用資格是指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資格,例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五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對於未具法定任用資格的人員,則需要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確定其資格。考試辦法則由考試院與行政院一同制定。如果未通過考試,則可以繼續擔任原先的職務直至離職。 根據法條第二項,改任換敘的辦法由考試院與行政院共同制定。這表示改任換敘的具體辦法需要由考試院與行政院一同訂定並公告實施。 舉例來說,如果在法條第一項所提到的進用人員當中,某人已經通過相關的法定考試並具有法定任用資格,那麼根據該法條,他可以進行改任換敘。此外,如果有人未通過考試,但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繼續任原職直至離職,則他可以在離職前持續擔任該職務。以上例子可以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有關考試及格與任用資格的相關規定。

  • 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
  • 同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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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進用之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具有第五條及第八條之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