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條第一項,施行本條例前已進用的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如果具有第五條及第八條的法定任用資格,則可以進行改任換敘。具有法定任用資格是指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資格,例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五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對於未具法定任用資格的人員,則需要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確定其資格。考試辦法則由考試院與行政院一同制定。如果未通過考試,則可以繼續擔任原先的職務直至離職。 根據法條第二項,改任換敘的辦法由考試院與行政院共同制定。這表示改任換敘的具體辦法需要由考試院與行政院一同訂定並公告實施。 舉例來說,如果在法條第一項所提到的進用人員當中,某人已經通過相關的法定考試並具有法定任用資格,那麼根據該法條,他可以進行改任換敘。此外,如果有人未通過考試,但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繼續任原職直至離職,則他可以在離職前持續擔任該職務。以上例子可以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有關考試及格與任用資格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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