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資遣,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資遣之規定。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12 條規定,關務人員的資遣情況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資遣之規定。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規定,公務人員因年齡、身體、職務多餘等因素,需要資遣時,應依法定程序處理。另外,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的規定,公務人員資遣時應提供適當的資遣費及相關補償。因此,關務人員的資遣事宜應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